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其身故当时以下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申请领取的年金与部分领取的金额后的余额;
(2)保单账户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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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 | 合同生效满五年后,年金受益人可选择向保险公司申请年金。如年金受益人申请年金的, 自年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的首个保单生效对应日起,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当时以下二者之较小者给付年金: (1)保单账户价值的10%; (2)合同已交保险费的20%。 |
身故保险金 | 身故,保险公司按其身故当时以下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合同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申请领取的年金与部分领取的金额后的余额; (2)保单账户价值。 |
被保险人因下列1-6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或在第7项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保单账户价值。
因上述第2-6项情形或在第7项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单账户价值。
投保年龄:0-81周岁(不含)
保险期间:终身